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市(州)住建局、矿区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予以公布,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切实把《条例》落到实处,现就宣贯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条例》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

本次条例修订,贯彻落实了新版的《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住建部有关最新行业政策,并结合了“放管服”改革及机构改革精神,修订后的条例共十章五十三条。《条例》的修订,对规范新时期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品质提升,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地、各部门及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做好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从2021年10月1日,全面按照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公布的《条例》内容实施。

二、准确理解条例精神,严格依法行政

《条例》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住建部门要组织有关管理人员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认真学习并准确理解《条例》精神,进一步了解掌握自己的监管职责,在日常监督管理中把《条例》作为主要监督执法依据和工作准则,牢固树立依法监管和依据职责监管的理念,切实承担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确保《条例》能够准确、严格地实施。同时各地要对现行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和修订,凡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应予以修正或废止。

三、全面掌握条例内容,规范各方主体行为

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五方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材料供应商、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等与质量安全有关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增加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单位的资金应满足施工需要并及时拨付工程款、施工企业应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混凝土企业应按规定出具出厂合格证及质量证明文件等内容。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培训学习,特别是加强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宣教和培训,使所有与工程质量安全有关的人员都能够了解、熟悉和掌握《条例》的内容,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各自的质量安全行为,把条例规定作为各自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准则。

四、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广泛宣贯修订后的《条例》,把宣贯与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企业、进项目、进施工一线,可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学会以及专家的作用,扩大社会宣传面,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广泛宣传,进一步增强各方责任主体和执法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依法监督意识,为贯彻实施《条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五、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促进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

各地、各部门要把《条例》的贯彻落实同工程质量品质提升、安全生产三年专项行动等工作结合起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质量强国战略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和住建部的安排部署和要求,以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品质为目标,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全面落实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健全以建设单位为首要责任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保障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通过《条例》的贯彻实施,全面提高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品质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构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全省工程质量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条例》全文可在“甘肃人大网”进行下载。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5日